近幾年因家庭暴力引發的嚴重暴力案件在各地“民轉刑”案件中居高不下。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稱反家暴法)開始施行,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案(事)件仍多發,反家庭暴力實務中仍存在一定難點和問題。
根據對外公布數據,2016年至今,西部某省公安機關年均接到家庭暴力警情1.2萬起,年均因家庭矛盾糾紛引發命案等嚴重暴力犯罪比例占命案總發案數20%~30%,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屬于反家暴法規制的家庭成員范圍的比例高達35%~40%。
嚴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主要成因
成因一:夫妻雙方婚前了解不夠,婚后忽視感情培養,婚姻質量差,彼此之間長期精神折磨,矛盾累積致事態惡化。
犯罪嫌疑人趙某與被害人王某系再婚,由于價值觀差異經常起沖突。趙某沉迷賭博無法自拔,王某經常同自己母親一起對趙某冷嘲熱諷,且拿兩人感情當作換取物質的籌碼。2018年1月,早已懷恨在心的趙某持刀將王某、王某與前夫之女及王某母親殺害。趙某自殺未遂后投案自首。
成因二:家庭成員之間缺乏忠誠與信任,家庭矛盾不斷升級致惡性案件發生。
2018年犯罪嫌疑人呂某懷疑其妻段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跟蹤發現段某的出軌證據后,在家中毆打段某。事后呂某遭到妻姐、大舅哥辱罵和毆打。在隨后兩年內,段某繼續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系,呂某與段某沖突不斷升級。2020年6月,呂某實施犯罪,造成一案殺死多人的嚴重暴力案件。
成因三:受傳統思想影響,錯誤觀念把家暴與家丑相連,沒能認識到家庭暴力的本質,縱容家庭暴力的發生。
最為典型的是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女記者紅梅被家暴致死案。犯罪嫌疑人金柱系被害人紅梅丈夫。2016年4月5日晚,金柱因紅梅外出應酬對其進行毆打,第二日酒后繼續毆打紅梅,致紅梅顱內出血死亡。此前,紅梅已忍受丈夫家暴15年,但紅梅及其家人從未報警,從未提出過離婚,均認為家暴與離婚是不光彩的事。
成因四:基層組織聯動作用發揮不夠。
犯罪嫌疑人褚某系被害人陽陽(女,7歲)父親,犯罪嫌疑人袁某系陽陽繼母。2015年褚、袁再婚后,二人經常辱罵、毆打陽陽,致陽陽全身多處受傷。2016年1月,褚某弟弟發現陽陽身上傷痕后報警,警方對褚、袁二人進行了訓誡、警告,但二人并未收斂。隨后陽陽所在幼兒園多名老師發現并反映陽陽身上經常有指掐、木棍抽打等傷痕。2016年3月,褚某對陽陽尿褲子不滿,猛踢陽陽胸腹部,致其死亡。
該案中,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其近親屬、所在幼兒園、居住社區、轄區派出所均發現了家暴行為,但家暴仍未停止,最終釀成慘劇。
成因五:加害方法制觀念淡薄,自控能力差,面對家庭矛盾不能理性克制,往往施以暴力導致嚴重暴力案件發生。
從該省2016年至今發生的因家庭糾紛引發命案等嚴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學歷結構、職業結構看,60%~70%僅具有小學、初中文化程度,職業多為體力勞動打工人員、無業人員。
反家庭暴力實務的困境
困境一:取證難。反家暴法規定“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應當對家暴事件積極勸阻調解并積極報案,醫療機構應當做好治療記錄,公安機關應當積極處理家暴事件并調查取證”。實務中,仍需要通過責任細化將規定落實。
一方面,家庭暴力訴諸解決的途徑仍較為單一,即報警由公安機關介入處理。但公安機關介入時往往施暴已經發生,受害人因“家丑不外揚”等思想,難以配合取證。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案件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具有一定隱秘性,多數案件在證據及證據形式上比較單一,無其他證人證言予以印證,導致司法力量在證據審查和判斷上存在難度,對家暴行為的干預不盡如人意。
同時,遭受家暴后,即便少數受害人向公安機關求助,但事后往往又因感情、兒女、經濟等多種因素不愿意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處罰,甚至有的人事后抵觸、不配合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的工作。
困境二:執法難。反家暴法中規定了強制報告、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制度,但實務中這些制度和措施有時會落實不力、推進緩慢。
關于告誡書制度,公安民警在處理時尺度難以把握,故口頭批評、訓誡較多,告誡書發放較少,且告誡書的后續管理和跟進等相關制度還亟待完善與提升。
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據標準比較嚴苛。使得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利用率和發放率不高。反家暴法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發出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執行,但在具體實施方面沒有進一步明確規制。
困境三:思想認識不到位。存在對反家暴法關注度不夠的問題,未能有效形成全社會反對家庭暴力的濃厚氛圍。
困境四:“政府主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反家暴工作格局有待進一步完善。各部門之間還存在認識不一、協調不一的情況,更缺乏外部專業力量的有序引入與配合。如,對受害人或是加害人的預防矯治服務,基層急需各類專業人員。
對反家庭暴力實務的思考
思考一:規范執法操作,加大職權力度。一是明確家庭暴力預警的實施主體、分級標準、應急方案,盡快建立家庭暴力分級預警制度。二是充分運用告誡書制度,不僅對加害人進行矯治和警示,也對受害人施以法律援手,有效預防和減少家暴“民轉刑”案件的發生。三是不斷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據標準,采用啟動主體多元化、裁定即時化原則。明確對于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只要其確實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即使家暴行為尚未發生也應當及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家庭暴力遏制在萌芽狀態。四是弱化受害人舉證責任,重視言辭證據,將婚姻家庭案件區別于普通民事訴訟。五是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過程中,對涉及家庭暴力的事實應主動審查,對認定家庭暴力的關鍵證據,應當依職權認真調查取證。六是積極探索和解決人身安全保護令發出后由誰監督、如何監督的問題。
思考二:進一步明確責任,強化部門聯動。一是堅持以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明確基層組織的職責和任務。二是將反家暴工作納入綜合治理的考核考評范疇,從組織層面加大推進力度。三是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加強聯系和溝通,共同推進“一法一條例”的貫徹實施。四是依托各類反家暴志愿者隊伍、完善社會組織參與的庇護所制度、引入專業機構和人員,為受害人提供綜合性專業援助。
思考三:深化宣傳教育,加大培訓力度。一是繼續加大普法宣傳的深度和廣度,綜合運用各類宣傳陣地,提高全社會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能力。二是將性別平等、反家庭暴力知識納入普法宣傳培訓中,打破“家暴是家庭內部的事”“家丑不外揚”等錯誤觀念。
思考四:適時出臺、修訂反家暴地方性法規、政策。通過十多年的執法實踐,各地積累了不少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有必要適時加快本地條例立法進程,解決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區域性突出問題。
(作者系內蒙古警察職業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