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雖實施多年,但現實情況中,在離婚時提出家務勞動補償主張,卻沒有想象中的那么簡單和順利。
■ 劉茹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對比舊婚姻法,無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了分別財產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對家庭負擔了更多的義務,均有權利在離婚時請求補償。
在離婚時提出家務勞動補償過時不候
家務勞動補償糾紛中的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分工情況有兩種:
情況一,夫妻一方且通常是妻子無工作,全職在家照顧家庭。另一方工作,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家庭開銷。
情況二,也是目前存在最多的情況,即雙職工家庭中的一方在工作的同時還承擔較多家務。
上述情況中,家務勞動補償常見于一方全職照顧家庭的情形。但家務勞動補償并非以一方全職照顧家庭為必須的條件,如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常年操持家務,家務勞動付出明顯多于另一方,法院亦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酌情支持補償請求。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離婚經濟補償僅限于在離婚時提出,包括在協議離婚以及離婚訴訟中提出。如雙方已經協議離婚或經判決離婚,一方再行提出經濟補償的請求,法院將不予受理。這是為了便于雙方盡快解決爭議,投入新的生活,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還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須主動提出家務勞動補償,法院不得主動適用,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經濟補償請求權,是否行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可與家務勞動補償同時主張的其他權利
離婚困難幫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離婚困難幫助是針對離婚后一方的基本生活;離婚家務勞動補償是針對婚姻里的付出,旨在維護婚姻里的基本公平,二者并不沖突。因此,家務勞動補償與經濟幫助金可同時主張。
婚內撫養費:根據媒體報道的一起相關案例,李女士和王先生婚姻破裂,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有了爭議。李女士認為,兩人分居后,孩子一直跟著自己生活,一切費用都由自己負擔,現需王先生補償,其中包括教育費用和家務勞動補償金。本案中,法院查明男方在婚生女出生后不久即與女方分居,其間未曾照顧女兒。女方獨自撫養幼女,明顯承擔了更多家庭義務。法院經審理認為,男方應給予其適當子女教育費用、家務勞動補償費等補償,最后李女士要求男方支付一半數額的教育費用和家務勞動補償,被法院支持。
筆者認為,撫養費的給付對象多為未成年子女,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的生活、教育權利;而家務勞動補償的給付對象為夫妻一方,旨在對處于弱勢一方合法權益的保護,且對應家務勞動范疇不僅包括撫養子女,也包括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綜上,撫養教育費用請求權與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分屬兩個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如果提供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同時滿足婚姻期間撫養教育費用請求權條件的,可以一并提出主張。
“承擔較多家務”的證明責任較重
家務勞動補償的確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先扣除經濟補償,再對剩余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做法,否則,離婚經濟補償的救濟功能將失去意義。
離婚時雙方感情惡化,通常都會各自主張自己承擔了較多家務,若無證據證明,法官也難以推斷家庭內部的情況。因此,“承擔較多家務”一方的舉證責任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家務勞動補償中的家務勞動指的是廣義上的各種家務勞動。不僅僅包含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這幾種勞動形式,還包括打掃衛生、收拾房屋、購物、維修保養房屋、進行園藝工作、照顧寵物、安排集體活動、幫助另一方在學業與事業上取得進步等。這種付出不僅僅是體力上的,還有情感上的付出。
其次,筆者發現,很多案例由于舉證不足,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均因證據不足未得到支持,因此在舉證方面須格外注意,具體情形如下:
在撫育子女方面,例如平常跟孩子在一起的照片、視頻;陪同孩子去醫院看病的病例、診斷報告;孩子上幼兒園、小學時接送的記錄;平常記錄孩子生活、學習的照片、視頻、QQ空間、朋友圈等;鄰居、老師、課外培訓機構相關人員的證人證言;帶孩子外出游玩消費記錄等。
另一方長期出差、晚歸,使用微信聊天記錄或通話記錄進行佐證,還有女方為男方購置的生活用品的記錄等,用于舉證“協助另一方工作”。
關于照料老年人的證據,主要是給老人們購買的衣物、營養品等消費記錄;陪同老人去醫院看病時的請假證明、醫藥費的支付憑證、診斷報告或者相關病歷、陪床信息等。
還有可以考慮家務勞動的效益,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間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或者由此帶來的家庭積極財產的增多或消極財產的減少,因此可以舉證證明婚姻期間,家庭財產如不動產、重大價值動產、存款、有價證券的增值,或者債務的減少等。
目前最高院也傾向于可以考慮負擔較多一方的信賴利益。婚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出于對婚姻前景的信賴,付出較多精力從事家務勞動,帶來的就是其自我發展空間的壓縮,無形中付出了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機會成本,為此,另一方因此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利益、無形財產利益及可期待的財產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工作前景、執業資格、專業職稱、知識產權等,均應納入經濟補償數額的計算范疇。因此,訴訟中可考慮這方面證據的采集和舉證。
(作者系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生態環境部執法專家庫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