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間,我與幾名同學到一家酒店打工。上班當日與主管雙方口頭商定:我們從事后廚順菜、衛生清理等兼職勞動,出滿勤每人每月工資3000元。可一個半月后結束打工時,老板說扣除食宿費,只發給我們每人1800元的工資。請問,酒店的做法是否合法?報酬被扣減該如何維權?
讀者 王嬌嬌
王嬌嬌讀者:
首先,企業的做法不僅違法而且有違誠信用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但現實當中,與你的情況相似,不少大學生由于在找到兼職工作后,覺得時間短簽不簽合同無所謂,因而對用人單位的口頭薪資承諾深信不疑。從表面上看,口頭約定雖然簡便靈活,但發生爭議時打工者往往口說無憑難以舉證。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大學生的打工行為的確不屬于勞動法律法規保護的范圍。
在暑期打工缺乏實體法律保障、學生自身維權能力較弱的現實情況下,維權的最有效方式是與用工單位簽訂書面“勞務協議”。這樣,盡管雙方不屬于勞動關系,但依然可以就民事勞務關系依法解決糾紛。協議中至少要約定以下五項最基本的內容:工作內容,打工或實習期間做些什么工作;工作時間,每天需要工作幾個小時,每周需要上幾天班,是否需要加班等;報酬是多少,按小時計算還是按日或按月支付;相關福利,比如單位是否提供免費住宿、就餐,交通費是否可報銷等;有無保險,如果從事有危險的工作作業,一定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人身意外保險。
本案中,在缺乏書面勞務協議這一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同學們應當積極收集應聘記錄、音視頻、證人證言、考勤表等證據,依照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相關規定,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等途徑討回自己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