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對婦女權益保障制度機制作出了更加全面系統的規定,亮點眾多。專家認為,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為婦女全生命周期提供全方位保護。
婦女權益保障法曾于2005年、2018年進行兩次修改。本次修訂全面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不斷豐富婦女權益保障制度內容。在落實全面保障基礎上,根據新時代婦女工作特點和婦女事業發展要求強化特殊保護。完善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的婦女權益保障機制。倡導全社會尊重和關愛婦女,鼓勵和支持婦女全面發展。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由修訂前九章六十一條擴大至十章八十六條。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確保新時代婦女權益保障事業始終有“主心骨”,始終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規定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規定男女平等評估機制、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制度。明確國家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將第六章“人身權利”前移作為第三章,并將章名修改為“人身和人格權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權益的重要地位。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報告和解救、安置、救助、關愛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等職責。進一步完善預防和處置性騷擾制度機制。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情形,將就業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新增“救濟措施”一章,規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工作的機構、婦女聯合會可以督促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支持起訴等制度。